仲裁庭质证阶段,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仲裁员一般会要求当事人在证据质证前提交已掌握的全部证据,质证完毕后,非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闭庭后补充提交的证据一般不再作为定案依据适用。
真实性:证据是否真实?如单位伪造了劳动者的签名,则该证据就是不真实的。
合法性:证据形成的方式是否合法?如,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就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规章制度生效的要件,从而是不合法的。逼迫劳动者写的辞职信,就不合法。
其一是说,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着某种联系,因而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其二是说,证据间必须存在着互相印证的关系,即证据之间的联系具有一定的相向性。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即是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有关联性,能否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或证明证据事实。
(1)注意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很多情况下,劳动者缺乏充分、明确的证据,如工资单没有经单位盖章或者领导签字。因此,单位会说这些证据是劳动者伪造的,不具证明力。对于工资发放问题,单位本就有责任举证证明单位发放了足额的报酬。因此单位要负举证责任。再如,现在很多都使用电子考勤机器,员工很少能拿到书面并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加班记录证明。如果劳动者能初步提供有考勤机器(如考勤机器的照片)、考勤的电子文档,则,即使单位加以否认,那么也可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要求单位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上班时间情况。也就是说,单位不能仅仅依靠矢口否认劳动者的证据,而否认劳动者所要证明的事实,还必须拿出其他证据来予以证明。
(2)注意使用日常经验。如,从常识和日常经验可知,工资单是很少盖章或者签字的。甚至可以举例说,本人相信,法院法官的工资单也应该没有加盖法院的印章!
(3)注意使用证据形成过程和工作过程的描述,来增加证据的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