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因为仲裁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订有仲裁协议,那么仲裁机构就没有对争议的管辖权,仲裁裁决没有根据,仲裁裁决当然也就不能执行。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协议未写明的事项,仲裁机构无权裁决。另外,对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仲裁机构也无权裁决,人民法院可以拒绝执行。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仲裁庭依法成立并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审理工作,才能保证裁决的公正性、权威性。如果违反规定,作出的裁决是无效的,法院可以不予执行。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仲裁机构只有认定事实准确,才能保证裁决的正确性。如果依据的证据不足,就不可能准确认定事实,所出的裁决就可能有错误,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执行。
五、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仲裁机构在作出裁决时应正确适用法律,否则将作出错误裁决。人民法院对适用法律错误的仲裁裁决应当不予执行。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仲裁员是案件的裁决者,特别是首席仲裁员在裁决时责任重大。如有上述违反法律的行为,就会影响裁决的公正。对这类裁决,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