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当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是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一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那么,什么情况下,仲裁裁决会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以上均是关于仲裁裁决的有关规定,现在我们讨论的案件是对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此仲裁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庭制作的调解书,并已签字、送达。
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此调解书,法院以双方当事人对执行条款有争议,对执行具体数额不明确,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裁定仲裁调解书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