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意申诉时效问题,应当在规定的60日的期限内及时提出仲裁申请。
2、申请形式上要采用书面形式,按规定提交申诉书,并且要依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3、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诉,不能自己随意选择仲裁委员会。
一般来讲,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超过申诉时效,将会被拒绝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所谓"不可抗力", 指那些无法预料、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风暴等)和社会原因(如发生战争等)造成的现象,对此,当事人无法控制和防止,没有 其主观上的错误,完全是客观条件造成其不能及时行使申诉的权利。因此,遇到不可抗力时,当事人超过规定的申诉时效,应予以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须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写明如下事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有"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专门式样,
供申诉人填写。申诉书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副本份数应按被诉人人数提交,由仲裁委员会送达被诉人。
前面提到的劳动争议管辖主要依争议发生的行政区域为依据,是就通常情形而言的。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是按照方便职工一方当事人的原则来解决的,也就是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所谓"工资关系所在地"是 指职工工资发放地。如果职工工资发放地与履行合同所在地不在同一管辖区,则由职工履行合同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如果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 发生争议由某地仲裁委员会处理,则也可以从其合同约定。如果劳动争议案件管辖出现既可由合同履行地管辖,又可由合同约定地管辖的情形,而且双方当事人或两 地仲裁委员会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首先应由两地仲裁委员会遵循方便职工当事人的原则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 规则》的规定,向共同的上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请示,由其依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及案件具体情况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该条例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