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企业主管部门越权作出不适当决定的。例如,调动下属企业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不与企业或职工协商,或者不通过企业直接处分职工的。
②合作、联营企业或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承担不了责任,应由合作联营各方分担的。
④甲厂的职工在履行与乙厂签订的经济合同时,由于乙厂的原因使甲厂职工发生伤、残、亡的。
⑤建筑安装施工单位给对方施工时,因安全措施不好给对方正在履行职务的职工造成伤、残、亡的。
⑧多重劳动关系,包括:劳动者被其他单位借用、聘用与原单位仍然保持劳动关系的;本单位放假、托管暂时到其他单位工作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退养、停薪留职的工人,从事第二职业的;为了解决和保留职工身份或所有制问题,职工在一个企业工作,名额挂靠在另一企业的;部分合资、合作企业的职工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甚至仍保持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企业被租赁或承包,在此期间内形成原单位与租赁或承包者的劳动关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