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是劳动仲裁庭审情况的集中反映,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劳动争议案件进入到诉讼阶段,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时需要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查阅复印劳动仲裁阶段的庭审笔录。
但是,近期我们在联系某些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复制庭审笔录时却多次被拒绝,得到的解释是其按规定不批准阅卷。
那么,究竟劳动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没有复制庭审笔录的权利呢?
原劳动部于1993年颁布实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中第56条的规定是:案件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查阅仲裁案卷。
以这条作为依据,劳动仲裁委自然就不会给当事人查阅复制仲裁庭审笔录了。
但是,这一办案规则不允许当事人查阅复印卷宗的规定是不符合公开公正原则的,也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并且,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有时需要调查当事人在仲裁阶段的陈述和举证情况,比如,当事人在法院的陈述与仲裁阶段相互矛盾,另一方当事人需要以仲裁笔录作为反驳证据。
由于劳动仲裁委员会与法院并没有案卷转送机制,如果每个案件都要由法官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取证,无疑既加大了法官的工作量,也浪费了法官的时间。允许当事人查阅复印包括庭审笔录在内的卷宗不仅是遵循公开公正原则,更是简单易行的。
相信正是基于上述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6条才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这里的案卷,理所当然应当包括庭审笔录在内。
劳动仲裁案件的案卷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仲裁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对劳动仲裁活动全面和客观的记录,特别是庭审笔录是劳动仲裁状况最集中的反映。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况且,在现行办案规则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劳动仲裁委员会更应依法办事。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仍有一些地方的劳动仲裁委,在当事人出示现行办案规则的情况下,仍寻找各种借口拒绝查阅复制,这种行为无疑增加了当事人对仲裁部门的不信任感,同时也有损仲裁部门的公信力。
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6条规定,除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
因此,我们认为除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劳动仲裁庭审笔录不仅应允许当事人及代理人查阅复制,还应允许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查阅。
除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劳动仲裁庭审笔录不仅应允许当事人及代理人查阅复制,还应允许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