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航运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根据其与被申请人大连××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于1999 年3月4日签订的《船舶期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1999年9月12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 支付“安达海”轮租金、交还船燃油差额、航次出租合同项下运费、租金和燃油补贴合计人民币1158563.42元,并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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