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建立起完善和健全的劳动保障体系,使弱势群体在合法权益不能通过向被申请人执行到位的情形下,由社会承担起救济的责任,这既是缓和法院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对策,也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最终趋势。
2.对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或撤销的程序在立法上应得以进一步完善。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或撤销的申请法院应采取公开听证的执行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对提供的证据进行充分的质证和辩论,除法官参加外,也应邀请仲裁委员会派员旁听,最后在法院合议庭作出最终裁定前可适当听取参加听证的仲裁员的意见;如果是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的,一定要实体和程序上十分慎重,保持法律应有的缜密。这样不仅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无形的监督,也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更让被申请人的侥幸心理无法实现。
3.加强对仲裁机构仲裁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使制作的仲裁裁决文书规范、质量经得起考验。仲裁机构对选任的仲裁人员要采取严要求、高标准的态度,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精通、办事认真负责的法律专业人士来担任,并要定期多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来进一步提高仲裁员的素质,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趋势。同时更需要培养他们制作仲裁裁决文书时的严谨态度,对认定的事实、证据的分析及适用条款要进行准确全面的表述,而不能仅仅注重仲裁结果。
4.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加大宣传的力度。要充分利用媒体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有意识、有目的地加强宣传,使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是公民的义务这一观念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共识,增强全社会公民知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