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提出上诉的;
3.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发生法律效力超过二年提出的;
4.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证据,现以该证据提出再审申请的;
5.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或者经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在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又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的;
7.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但不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8.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申请外国法院或港澳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10.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12.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13.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
1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