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这个规定于1998年5月26日公布施行。根 据这个司法解释,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在祖国大陆的效力,在遵守一个中国原则,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 经过审查,予以认可。对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认可,也同样适用这个规定。也就是说,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经过人民法院认可后,该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各项民事权 利,在祖国内地其他省、市、自治区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有被执行财产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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