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存款人进行风险评级,根据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审慎确定银行账户功能、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并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银行可通过柜面、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银行通过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开立服务的,开户申请人只能持居民身份证办理。
在现有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增加银行账户种类,将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银行可通过ⅰ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银行可通过ⅱ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银行可通过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银行不得通过ⅱ类户和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取现金服务,不得为ⅱ类户和ⅲ类户发放实体介质。
(一)柜面开户。通过柜面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ⅰ类户、ⅱ类户或ⅲ类户。
(二)自助机具开户。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ⅰ类户;银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三)电子渠道开户。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1. 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ⅱ类户的,银行应通过绑定开户申请人的同名ⅰ类户(以下简称绑定账户,信用卡除外),作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是开户申请人本人,绑定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与开户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一致。ⅱ类户与绑定账户的资金划转限额由银行与存款人协商确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和存款人风险等级,与存款人约定办理消费和缴费支付的单日累计支付限额,但最高额度不超过 10000元。银行不得通过绑定ⅱ类户、ⅲ类户或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进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
银行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或其他渠道向拟绑定账户的开户行查询,确定拟绑定账户是否属于ⅰ类户。银行可根据自身经营策略以及与其他银行协议,自主决定是否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约定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实现客户账户信息查询的,查询行通过“批量客户账户信息查询报文” (beps.394.001.01,见附件1)发起查询,被查询行通过批量客户账户查询应答报文”(beps.395.001.01,见附件2)进行回复,回复期限不超过7天。当拟绑定账户状态正常时,被查询行应反馈“已开户为ⅰ类户”、“已开户为ⅱ类户”或“已开户为ⅲ类户”。
人民银行将对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客户账户查询应答报文”中“账户状态”类型进行调整,删除“as01已开户”,新增 “as07已开户为ⅰ类户”、“as08已开户为ⅱ类户”、“as09已开户为ⅲ类户”、“as10无此户”。相关调整自2016年4月1日起生效。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的,银行应据此完成行内业务系统相关信息的更新工作。
2. 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ⅲ类户的,银行应通过开户申请人从同名ⅰ类户向ⅲ类户转入任意金额的方式激活账户,并确认开户申请人是同名ⅰ类户的所有人。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账户剩余资金应原路返回同名i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申请在同一银行开立ⅲ类户的,银行可在ⅰ 类户实体介质上加载ⅲ类账户功能。
3.银行应于2016年4月1日在系统中实现对ⅰ 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的有效区分、标识,并按规定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同时,将银行账户区分方法和标识方法向人民银行备案。其中,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备案;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或深圳市中心支行备案。
(四)账户功能升级。对于ⅱ类户,银行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ⅰ类户。对于ⅲ类户,银行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ⅰ类户或ⅱ类户。
对于已在本银行开户的存款人再次提出开立同一种类银行账户申请的,银行在有效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可自主确定简易开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