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由甲方每月及时以货币或转帐的形式直接支付给乙方。
1、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由用工单位根据所在的岗位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相应的工时制度。
2、用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在劳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安排加班时,乙方应服从,由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加班工资或另安排补休时间。
1、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的,由甲方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壹仟元整。
2、对损害甲方和用工单位声誉,给甲方和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及违反国家法纪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甲方和用工单位有权给予乙方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3、对泄露用工单位秘密并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据损失情况,依法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工单位可通过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协议。
7、乙方主动提出与用工单位解除工作关系或主动离开用工单位的;
8、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甲方根据8、9款情形之一解除协议的,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
(二)所在用工单位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所在用工单位与乙方的劳务关系无法延续,所在用工单位与乙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经所在用工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及乙方后,可将乙方退回甲方,甲方与乙方解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