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哈尔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双重赔偿”引起的争议。
市民李某在哈尔滨市一家工厂工作,由于家里离单位较远,又经常加夜班,他就一直住在工厂附近的宿舍。2005年12月底的一天,李从单位下夜班回宿舍的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当场死亡。其死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经过交通民事诉讼,李某的家属从肇事方得到了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内的民事赔偿。家属认为,李生前工作的单位也应该给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遭到用人单位拒绝,理由是李某的家属已经从民事诉讼中得到了相应的赔偿,如果单位再答应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的话,李某的家属得到了双重赔偿。其后,李某家属多次找到用人单位,但仍无法得到令其满意的答复,遂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应享受的待遇。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关于交通事故中已得到赔偿用人单位可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与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民事赔偿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赔偿,它表现为补偿或恢复原状性;而工伤保险待遇是用人单位支付的带有福利性质的,具有社会救济的特点,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因此,李某的直系亲属虽已获得民事赔偿,但并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最后,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李某的父母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费、按月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并随国家政策调整,直到失去领取的条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