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1-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北京市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1-3,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2-2,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3-1,该房屋租赁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双方可在对租金期限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4-1,该房屋的月租金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租金以 方式支付。
4-2,双方议定首期付 个月租金,押 个月押金,以后按每 个月结算一次,提前 天支付下次房租,押金不变,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包括押金)后必须开具 予乙方。
5-1,乙方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及 等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单如期缴纳。
6-2,房屋及附属设施如非乙方的过失和错误使用而受到损坏时,甲方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6-3,甲方应定期对房屋和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提前10天通知乙方)。
6-4,甲方应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共同人意见,无使用之纠纷。
6-5,在甲方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之前,应负责配备租赁房屋内的装修,灯具,厨房设备等,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7-1,乙方在租赁期内保证在该租赁房屋内的所有活动均能合乎中国的法律及该地点管理规定,不作任何违法之行为。
7-2,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7-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装修,乙方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并爱护使用租赁的房屋,如因乙方的过失或者过错是房屋设施受到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7-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合法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及国家明文规定的不合法之物品,如因此发生损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