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合同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乙方应维持店铺的原状进行经营,如需装修,在不影响建筑物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应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合同期满时,对损坏的设施,乙方应负责维修或照价赔偿。对乙方装修保留的附着物,经双方同意可不拆除,但甲方不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店铺。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将店铺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店铺进行违法活动、经营或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店铺严重损坏的;
4、甲方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形下,单方终止合同或提高租金,将承担合同违约金1000元。
5、乙方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甲方终止合同或要求降低租金,乙方所交押金作为违约金补偿甲方。
6、合同期满是否继续租赁店铺,甲、乙双方均应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