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3.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改变房屋租赁用途,或改变动房屋结构。
2) 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 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或拖欠房租累计 以上。
4. 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七、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九、 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