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称为诉讼保全。在台湾叫做假扣押、假处分。民事案件,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对争执的标的物可能有出卖、转移、隐匿、损毁的行为,或者是标的物自身有急剧变质、降低价值的情况,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或者会造成人民法院今后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请求人民法院防止上述情况发生,对标的物采取一定的强制性的保全措施的书状,叫做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事实和理由1.简要地说明一下双方讼争或将要起诉的案情事实确凿无疑。在这一方面着墨不多。2.着重写明必须实施财产保全所根据的事实。即被申请人有何种分散、转移争执的标的物的行为。具体写明被申请人对争执的标的物是正在准备出卖、损毁、转移,还是隐匿,抑或是对其现有的资财故意大肆进行挥霍浪费。3.对所提出的上述事实,举出确实可靠的证据,证明它是客观实际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4.论证理由,主要是阐明如果不实施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今后的判决势必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如果被申请人的挥霍浪费等行为,只影响其财产的很小一部分,不足以影响今后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则不必申请实施财产保全。
(三)请求目的根据前述事实和理由,写明具体、明确的请求目的。即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何项财产实施财产保全,以及采取何种方法(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实施财产保全。同时表示自己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提供何种担保。
(四)尾部及附项1.致送机关,分两行写:此致XXX人民法院。2.右下方写:申请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3.附项部分,如有书证、物证,可写明附送的证据名称和件数;有证人的,要列出证人的姓名和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