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原来分“民事庭”和“经济庭”,几年前统一改称为现在的“大民庭”,分为“民一”、“民二”、“民三”等,而一直没有“商事庭”这一概念。可见,按照法院现在的业务庭设置,所有“民事的”和“经济的”都统归“民事”这一范围。这正说明我国是民(事)、商(事)合一的法律制度;也正是这个原因,我国法律对“商事”一词也就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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