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已从5月14日起开始生效。《补充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执行《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关于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仲裁判断)的有关规定,为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而做出的又一重要司法解释。
事实上,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在2年前就圆满解决了大陆首例认可的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案。法律人士指出,该案的审结,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查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最近,记者请厦门中院的法官讲述了该案的详细经过。
和华(海外)置地有限公司(简称和华公司)与凯歌(厦门)高尔夫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简称凯歌公司)分别由台湾人翁先生在萨摩亚独立国注册成立和台湾人吴先生在厦门注册成立。
和华公司与凯歌公司于1998年6月8日签订《委托经营高尔夫球场契约书》。契约约定:凯歌公司委托和华公司经营厦门凯歌高尔夫球场,期限3年,和华公司以每月营业收入的18%作为球场之折旧补偿费;契约签订后,和华公司分3年借给凯歌公司1000万美元,凯歌公司提供500张球证作为借款担保。
同日,双方还签订《委托销售高尔夫球证契约书》,约定凯歌公司委托和华公司于3年内销售500张球证,所得金额用于抵扣凯歌公司之借款。这两份契约书均约定,如发生争议,提交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契约书签订后,和华公司分两次借给凯歌公司共600万美元,凯歌公司亦提供担保球证300张。后因和华公司资金调度困难,无法继续支付余款,凯歌公司便终止《委托经营高尔夫球场契约书》、《委托销售高尔夫球证契约书》,收回球场自营。和华公司要求返还借款600万美元未果,遂在台湾申请仲裁。
台湾地区中华仲裁协会于2003年11月4日作出裁决:凯歌公司应给付和华公司390万美元及自1999年11月29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65%的仲裁费。可凯歌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却在厦门。于是,和华公司当即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案仲裁的法律效力。
同年6月13日,厦门中院法官查明了案件前因后果后,依法做出裁定:对台湾地区中华仲裁协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效力予以认可。7月30日,和华公司向厦门中院申请执行这笔总额高达4000多万元人民币的债务。
承办法官颜海防当即查封了凯歌高尔夫球俱乐部的财产。之后,双方当事人最终心平气和地解决了问题。双方公司负责人表示:“十分感谢办案法官的通情达理,以理服人,晓之以情,促使我们双方都能互谅互让”。
这是大陆首次认可台湾地区有关仲裁机构的裁决。事后,国台办给厦门中院发来一封感谢信,表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周红岩、颜海防法官,依法处理涉台案件,有效地维护了我法治形象,对于保护台商合法权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值得赞扬”。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红岩:
该案的审结,将进一步有效地减少两岸当事人的讼累,及时、公正地解决相互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对造福于两岸人民,不断改善两岸关系,使两岸之间在保护两岸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方面迈上一个新台阶,具有重要意义。 仲裁机构之争:“中华民国”与“中华” 本案相对人凯歌公司提出异议称,申请人所提供的裁决书系“中华仲裁协会”做出的,与其所提交的用于证明仲裁程序合法的证据中载明的仲裁机构“中华民国仲裁协会”不一致,故请求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我们认为,该裁决书的仲裁机构之所以使用“中华仲裁协会”,而不是本名“中华民国仲裁协会”,正是为了保持一个中国原则而做的修正,否则不能进入申请认可程序,更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认可。而且,该裁决书经有效公证,裁决书左上角注明“在大陆地区使用”,因此,裁决书的真实性可以认定。 管辖权之争:是不动产还是借贷 此外,还有管辖权问题的审查。相对人凯歌公司称,双方间的争议涉及凯歌高尔夫球场,属于不动产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厦门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该仲裁机构的裁决违反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管辖权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具体落实,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能对案件具体行使审判权。
我们认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其位置或位置移动后就会引起性能、价值、形状等改变的财产,包括土地、附着于土地的房屋、山林、草原、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等。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称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所有权或相邻权及地界的划分等引起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如因不动产的买卖、租赁、抵押、互易、赠于、征用与拆迁、侵权损害等行为发生的诉讼。即这类诉讼的诉讼标的物是不动产。本案双方间的争议虽是因委托经营凯歌高尔夫球场引发的,但从裁决书的内容可以看出,双方间的争议属于金钱借贷纠纷,不涉及不动产———凯歌高尔夫球场。因此,双方选择以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方式解决彼此间争议,不违反《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准许。
本案申请人是台湾地区的仲裁裁决的当事人,相对人凯歌公司在厦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规定》第四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认可申请应当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