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法》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仲裁法》的上述规定,明确了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律地位、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能等一系列具体问题,这些具体问题都是中国仲裁协会章程的具体内容。
中国仲裁协会是一个社会团体法人。作为法人,除了有会员外,它还应当有自己的住所和必要的财产。中国仲裁协会如何发起设立,是实施本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所以,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拨出专款扶持设立中国仲裁协会。设立中国仲裁学会必须依照国务院第250号令(1998.10.25)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民政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才能取得《仲裁法》规定的应有法律地位。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由于仲裁委员会本身是一种民间性的事业单位法人,其民间性是非常明确的。中国仲裁协会依法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能,其自律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所有成员都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组织的工作和其他成员提出建议、批评及进行监督的权利等。同时也要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把成员的正确意见集中起来,形成正确的工作方针和行为准则,以实现组织的纲领和宗旨。二是要制定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自律性组织必须有统一的和坚强的纪律,做到令行禁止,纪律严明。对违纪行为要视情节给予惩戒,以维护统一和纪律的严肃性。三是全体成员对组织的章程、纪律的遵守应具有高度的自觉性。加入自律性组织的会员在加入组织时,应对组织的纲领和章程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自愿遵守组织的章程,承认和拥护组织的纲领和宗旨。
中国仲裁协会实行会员制。全国各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法》都是中国仲裁协会的团体会员和当然会员或者叫法定会员,享受会员的权利,承担会员的义务。仲裁协会除了有团体会员和法定会员外,还可以依照章程吸收个人会员即约定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法定会员、约定会员构成了仲裁协会的会员成分。个人会员应当经会员个人申请,经仲裁协会审查,符合章程规定个人会员条件的方可批准。关于仲裁学会应否吸收个人会员问题,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仲裁法》只规定了团体会员并没有规定个人会员,吸收个人会员有悖于仲裁法;另一种意见认为《仲裁法》虽然只规定了团体会员但是并未规定不得吸收个人会员或者吸收个人会员,所以吸收个人会员与不吸收个人会员一样并不违反《仲裁法》。从有利于发展仲裁事业出发,仲裁协会应当吸收个人会员。
中国仲裁协会设在北京。根据我国地域辽阔和仲裁机构设立相对不够平衡等实际情况,仲裁协会可以设立区域性的协会分会,如武汉、广州、西安、沈阳等。
中国仲裁协会根据协会章程依法对各仲裁委员会、各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进行监督、保护、管理、服务。其具体职能包括:制订仲裁规则、协调仲裁工作、总结仲裁经验、开展仲裁国际国内活动、交流,培训仲裁员队伍,奖励优秀仲裁员和惩戒违纪仲裁员,组织仲裁活动的区域协作,维护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仲裁理论与实践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