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仲裁地点的确定 当事人可以相互商定进行仲裁的地点。如果在提出仲裁要求或者仲裁申请书后20日内没有指定仲裁地点,AAA有权决定仲裁地点。这一决定是终决的,有约束力的。如果任何一方请求在特定地点开庭审理,而对方在收到请求通知后20日内未对此提出异议,则仲裁在请求地点进行。
十二、仲裁员的资格 按第13条和第15条规定指定的任何仲裁员必须是中立的,其资格可依照第19条规定的理由予以取消。如果当事人协议中指明了仲裁员,或具体规定指定仲裁员的其他办法,或者当事人专门以书面达成协议,则该仲裁员不因上述理由被取消资格。
十三、根据名册指定 如果当事人没有指定仲裁员,也没有提供任何其他指定办法,则各个仲裁员必须按下述方法指定:AAA在收到提交的仲裁要求或仲裁申请书之后,立即将选自全国专利仲裁员名册之人员名单同时送交异议各方当事人。异议各方当事人必须在邮寄日起7日内予以考虑,将不赞成的名字划出,对剩余的名字编号,以表明选择顺序,然后将名单退回AAA.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名单,则认为对名单所列全部人员均无异议。AAA必须从双方认可的人选中,依照双方指定的选择顺序,聘请仲裁员。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提名中的任何一个人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如果双方同意的仲裁员不能担任仲裁,或者如果由于任何其他理由不能在名单中指定,则AAA有权从全国专利仲裁员名册中的其他人中指定仲裁员,无须另提名单。
根据本条指定的仲裁员或根据第15条指定的首席仲裁员必须精通专利法。
十四、由当事人直接指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已经指定仲裁员,或者已经规定了指定仲裁员的方法,则依照该指定或该方法。指定通知书连同指定方的姓名和地址,必须由指定方提交AAA.AAA应根据指定方的请求,向其提供全国专利仲裁员名册中的成员名单,该当事方如果愿意,可从名单中指定。
如果协议中规定了指定仲裁员的期限,但是当事人任何一方未能在该期限内指定,则必须由AAA指定。如果协议中未规定期限,AAA必须通知当事人指定。如果通知后7日内不指定,则由AAA指定。
十五、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所指定的中立仲裁员 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指定仲裁员,或者任何一方或双方的仲裁员已经依照第14条规定指定,而且当事人已经授权仲裁员在一定期限内指定一名中立仲裁员,但在该期限内或者双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不曾指定,AAA应指定一名中立仲裁员,并由其担任首席仲裁员。
如果没有规定指定中立仲裁员的期限,而且当事人未能在指定最后一个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之日起7日内指定该中立仲裁员,则由AAA指定该中立仲裁员,并由其担任首席仲裁员。
如果当事人同意应由他们指定的仲裁员指定中立仲裁员,则AAA必须依照第13条规定的方式,向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提供一份从全国专利仲裁员名册中选列的名单。中立仲裁员的指定必须依照该条规定进行。
十六、国际仲裁中仲裁员的国籍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是美国国民或居民,则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从当事人的国家以外的国家的国民中指定独任仲裁员或中立仲裁员。
十七、仲裁员人数 如果仲裁协议中未规定仲裁员人数,则除经AAA酌定,指示必须有较多人数外,争议须由一名仲裁员开庭审理并作出决定。
十九、披露和异议程序 被指定为中立仲裁员的人必须向AAA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偏袒的情况,包括任何偏见,或任何由仲裁产生的财务利益或个人利益,或者同当事人或其律师过去或现在的关系。AAA从该仲裁员或其他渠道得到此类情况后,必须立即转告当事人。如果AAA认为适当,应同时也转告仲裁员和其他人。此后,AAA必须对是否取消该仲裁员的资格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该决定必须视为终决。
二十、缺额 如果任何仲裁员辞职、死亡、退出、拒绝、被取消资格或者不能履行职务,AAA可以根据它认为满意的证据宣布出席。缺额必须依照本规则相应条款予以补充,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案件必须重新开庭审理。
二十一、时间和地点 仲裁员必须确定每次开庭审理的时间和地点。除非当事人彼此间协议不要通知或者协议变更时间和地点,AAA最迟应在开庭审理前5日将时间和地点通知书邮寄各方当事人。
二十二、委托律师担任代表 任何当事人可以由律师代表。打算由律师作代表的当事人,必须将该律师的姓名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和AAA.通知最迟应在所确定的该律师首次出庭之日前3日发出。如果一开始即由律师提请仲裁,或者由专利律师向对方作出答辩,则视为已经通知。
二十三、速记记录 如果某一方当事人请求以速记方法记录证言,AAA必须做出必要的安排。提出请求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第50条规定支付速记费。
二十四、译员 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请求,AAA必须为提供译员做出必要的安排。提出请求的当事人必须负担译员服务费。
二十五、出庭 除非法律有相反的规定,仲裁员必须维护开庭审理的机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表有权在开庭审理时出席。此外,任何其他证人提供证言时,仲裁员有权要求一方当事人或其他必不可少的人以外的任何证人回避。一方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是否有权出庭,必须由仲裁员酌定。
二十六、休庭 仲裁员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请求或自行决定休庭。如果当事人全体同意休庭,仲裁必须决定休庭。
二十七、宣誓 在进行首次开庭审理或审查所提交的文件之前,每一个仲裁员可以作就职宣誓;如果法律要求宣誓,则必须宣誓。仲裁员可以自行决定请证人在作证前宣誓,并由适当的有资格的人监誓。如果法律有此要求或者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此要求,则必须宣誓。
二十八、决定取决于多数 仲裁员在一人以上时,仲裁员的一切决定必须至少由多数方作出,除非仲裁协议或法律明确规定要全体同意。
二十九、程序的顺序 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仲裁员将安排一次有双方当事人参加的预审,规定所需解决的问题及确定无争议的事实。为符合仲裁结案迅速的特点,仲裁员必须在预审时确定:(1),有关文件和其他材料的范围及提供这些文件和材料的具体安排,任何被传唤的证人的身份,以及为使一方当事人谈出仅限于他所了解的事实而具体安排一些开庭审理;和(2),为解决争议而作进一步开庭审理的具体安排。
每次开庭审理开始时,必须记录该次开庭审理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以及出席的仲裁员、当事人及其律师和所有其他人员。仲裁员可以在开庭审理开始时,要求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
仲裁员对于确定每次开庭审理的程序有酌处权,但必须向双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平等的机会提交任何材料或有关证据。所有证人必须接受询问或其他审查。除非仲裁员有不同的指示,每次开庭审理时必须由申诉人首先提出要求、辩护或证据。当众接受的证件及所有证人的身份证明均必须作为一部分而记录在案。
三十、在一方当事人缺席下的仲裁 除非法律有相反规定,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经及时通知而未能出席或未能获准休庭,仲裁可在该方当事人缺席下进行。不能仅仅就一方未出庭之事作出裁决。仲裁员必须要求出庭方当事人提交作成裁决所需要的证据。
三十一、证据 当事人可以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和材料,仲裁员为了解和判断争议认为需要追加证据时,当事人必须提供。如果法律赋予仲裁员传唤证人或要求提供证件的权力,仲裁员可以主动传唤或者应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传唤,并通知所有当事人。仲裁员可以通过下述方式传唤证人:将传票送达某个组织,并适当向其讲明需要作证的案件的细节,由该组织负责指定合适的证人。至于所提供的证据是否恰当,实质如何,由仲裁员判断,无须符合法定的证据规则。全部证据都必须在全体仲裁员和全体当事人面前提交,除非任何当事人因未能出庭而缺席,或者放弃出席的权利。
三十二、用宣誓书作证和提交证件 仲裁员必须接受和考虑证人用宣誓书作证,但是必须在考虑反对承认该证据的意见之后,对这一证据的效力作出他认为恰当的决定。在开庭审理时未提交仲裁员的、但在开庭审理时或由双方当事人事后协议作出安排的一切文件,必须提交AAA转送仲裁员。必须向所有当事人提供审查这种文件的机会。
三十三、检查或调查 如果仲裁员认为有必要对有关仲裁案进行检查或调查,则必须请AAA将此意图通知当事人。时间须由仲裁员决定,由AAA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果愿意,可以参加检查或调查。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能参加检查或调查,仲裁员必须向当事人作口头或书面报告,并向当事人提供评论的机会。
三十四、财产的保全 仲裁员可以发出被认为是必要的命令或临时裁决,保护作为仲裁标的的财产,保留证据及(或)保护可能在仲裁中公开的任何工商秘密或其他专有情报。
三十五、开庭审理的终结 仲裁员必须明确讯问全体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要提交或其他证人需出庭。在得到否定的回答时,仲裁员必须宣布开庭审理终结,并记明记录。如果还需提交辩护要点,则必须以仲裁员所定最后接受辩护要点之日为开庭审理终结日。如果需要按第三十二条规定提交文件,而所定接受文件之日又迟于接受辩护要点之日,则须以后一个日期为开庭审理终结日。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其他协议,仲裁员作成裁决的期限必须从开庭审理终结日起算。
三十七、口头开庭审理的放弃 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规定放弃口头开庭审理。如果当事人同意放弃口头开庭审理,但又不能就程序达成协议,则仲裁员必须规定一个公正平等的程序。
三十八、对本规则的弃权 进行仲裁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知道有违背本规则规定或要求的情况,而不以书面提出异议,即被视为已经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三十九、期限的延长 当事人经彼此协议可以变更任何期限。AAA由于适当理由可以延长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期限,但作成裁决的期限不可以延长。AAA必须将期限的延长及延长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四十、与仲裁员的联系和通知的送达 (1),除非双方当事人及仲裁员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与中立仲裁员之间除在口头开庭审理以外,不许有任何联系。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任何其他口头或书面联系,必须送达AAA转送仲裁员。(2),规定按本规则进行仲裁的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应被视为已经同意;为了依照本规则提请或继续仲裁,为了因此引起的法律措施,为了对作成的裁决进行裁判,任何必需的或适当的文件、通知或者手续不论在进行仲裁的州内或州外(不论当事人在美国国内或国外),只要已给予当事人合理的陈述机会,可以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送达当事人:
(1)依照最后知道的当事人或其专利律师的地址邮寄;或
四十一、裁决的时间 裁决必须迅速作成,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或者法律有不同规定,从开庭审理终结日起不得超过60日。如果已放弃口头开庭审理,则从最后的说明书或证件转交仲裁员之日起算。
四十二、裁决的格式 裁决必须以书面作出,并由独任仲裁员签字。如果仲裁员多于二人,则由多数签字。裁决必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执行。
四十三、裁决的范围 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中决定他认为公正平等并且在当事人协议范围以内的任何救济或补救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合同的具体办法或为终止侵权发布的禁令补救。仲裁员必须在裁决内评定给付任何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仲裁费或开支。如果需向AAA支付受理费和其他费用,则必须给付AAA.
四十四、和解裁决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和解,仲裁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中写明双方同意的和解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