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人名称 ,档案编号 ,检验有效期至 年 月;单位代码 。
(3)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号码 ;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编号 ;养路费缴付凭证、编号 ,有效期 。
2.甲方委托乙方出售旧机动车的车辆类型 ,品牌型号 ,注册时间 ,颜色 ,发动机号码 ,车辆识别代号 ;委托出售价拟人民币大写 元,价格浮动率 %;其他 。
3.甲方委托乙方出售旧机动车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本合同签订成交后,乙方为甲方处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务后,甲方应当按旧机动车成交额的 %支付乙方佣金。
5.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委托出售的旧机动车(包含行驶证、保险单、购车发票、纳税票据等)由受托人保管和使用。
2.乙方收取车款后,除偿还甲方抵押贷款本息、支付相关费用、扣除佣金外,余款应交还甲方。
4.乙方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上海驭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4000-51-17172015/3/7
三、甲乙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的车辆管理规定,并遵守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规定。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