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同意乙方将甲方的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查询所获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制度规定的用途范围内。
(4)、甲方向乙方如实提供个人职业、收支、负债、担保及他人的经济纠纷等情况;
(5)甲方需在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恶化、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恶化或吊销执照、关闭停业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后 3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7)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鉴定、、登记、评估、保险等事项的费用;
(8)甲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需在有关事项变更后 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乙方有权了解甲方职业、收支、负责、提供担保及与他人的经济纠纷等情况;
(2)、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及相关借款情况录入银行业监管部门;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需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签订有担保合同的,自担保合同生效后生效。
1、 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需经双方协商解决。
2、 乙方将双方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需征得甲方同意,当应书面通知甲方。
3、 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须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4、 甲方如要求借款展期,应于本合同到期日前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乙方审查同意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1、 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即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为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应承担费用。
2、 甲方未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按日按应偿还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3、 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按日按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4、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自违约之日起,向乙方按日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而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本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经公证机关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甲方和担保人到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和担保义务,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 本合同一式甲方乙方份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也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
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