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货到工地后经双方初步验收合格且在乙方出具了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之后,
3、设备安装完毕,并通过设备通电验收合格后两周内,乙方提交结算申请报告和结算资
料。在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产品资料及施工资料审核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与乙方进行最终工程量核算并出具最终结算书。完成结算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报告及正规发票等相关手续,甲方接到上述手续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乙方同时提交合同结算总价5%的为期两年的银行保函,保函到期后,由甲方办理保函的解封手续。
1、本合同设备品质须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规定以及合同附件中所表述的全部标准要求。
2、设备的防护外壳确定为铝合金材料制作,防护等级IP30。
3、设备免费质保期:合同设备到达现场并经安装调试通电验收合格之日开始为期二十四个月。
4、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设备质量保证书以及售后维修服务承诺书,售后服务承诺书必须明确设备保修内容、保修期限、保修措施以及保修期过后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5、在保修期内,设备损坏零件如为非人为故障的问题,乙方须免费负责更换。
1、文件的通知与送达:双方合同执行过程,涉及到合同内容、商务条款变更或产生影响的内容,均应以书面格式文件送到对方,并要求对方签收。文件形式可以传真、信函方式,文件上均应签署项目负责人的名字及公司公章。
2、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行业相关质量标准规定的优质产品,如果乙方提供的设备材质不符合本合同及所有合同附件约定的技术要求,乙方须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所有直接经济损失。甲方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力。
3、乙方应保证本合同设备产品为 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由该公司负责完成。乙方应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及工厂关于此项内容的规定性文件。
4、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过程中,所有测试的技术参数必须符合本合同及合同附件中表述的要求,否则乙方须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所有直接经济损失。甲方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力。
5、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供货,乙方不得无故拖延供货时间;若乙方因故未能准时交货,乙方应予以赔偿,该赔偿可从本合同项下甲方应付款项中扣除;赔偿率只限于计算合同迟交货部分,按每延迟一天扣罚2000元计,但本条款项下的累积赔偿额不应超过所涉及的延迟交货货物总值的3%。
6、甲方除不可抗力影响及乙方设备本身存在质量或其他缺陷等原因外,不得无故拒收货物,否则,乙方有权追索甲方由此带来的相关损失,甲方不能按时提货,甲方应书面请求乙方同意就迟提部分货物代为保管,由乙方代租仓库,仓储、保管、保险等费用全部由甲方支付。甲方同意支付议定补偿损失费。议定补偿损失费应为迟提部分的货物价款每月1%。
7、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符合本合同所有附件的表述及要求。
8、 乙方在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两天内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如果发现乙方提供假发票或发票无效,乙方须承担人民币叁万元的违约金。
9、保密约定:合同任何一方对于在合同谈判、签订或履行的过程中所获知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都一直负有保密义务,即使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未经对方许可,一方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若违反本条款的规定,违约一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1、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的任何变更、解除(不可抗力除外)应由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方能实施。因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本合同变更、解除,如使合同对方受到
2、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如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无法解决,可向法律程序。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与合同附件加盖骑缝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经政府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的产品,甲方支付完全部合同款项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本合同的权力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它合同资料不附在本合同内容后,但同样是构成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谈判文件等,本合同内容的制定是依据其它合同资料的内容执行并增补的,具体内容既相互补充,又以对乙方最严格的内容规定为最终执行条款。
本合同附件是依附于本合同主体内容的附属内容,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部分附件内容已经形成或将在后续过程中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