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在交货过程中遇到问题,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精诚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
4.1每次订货甲方以传真采购订单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甲乙双方认可的时间内将甲方所需产品或样品送达甲方所指定地点。
4.2 乙方要遵守约定的交货日期,如货期有问题时,下单后3天内可以申请调整交货日期。非特殊情况下只能调整一次交货日期。
4.3如需裁单时,乙方应在下单后3 日内与甲方协商。
4.4逾期交货:未经甲方同意,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扣除乙方逾期产品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乙方逾期超过7天还未交货的,甲方可以拒收,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定金的两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4.5逾期取货:如甲方暂缓要货,乙方将提供逾期交货期后额外15天的免费仓储期,免费仓储期后,甲方仍未安排交货的,乙方将额外的仓库费用。倘若甲方需要暂缓超过一个月,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乙方的同意。
5.1 乙方负责把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产生运费的,由乙方负责。
5.2 运输损耗:在验收前因运输意外等导致货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验收后造成的人为损失由甲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