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合同供、需双方一经签订,必须严格履行,违约必究。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时,可免除双方违约的责任。
2、预拌砂浆价格实行随行就市,当原材料价格波动时,由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后,签署调价确认书,作为合同的补充协议。
3、供方延期供货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均视为违约。
4、供方应按需方提出的供货要求,根据国家、地方预拌砂浆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做到保质保量,并按规定向需方提供相关的预拌砂浆技术资料。
5、散装设备超过一个月未进货又不归还供方或存放非本公司产品,租赁费每天100元/台计算。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十二、需方必须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号并盖上公章,供有关管理部门查检及存档。
十三、供方应具备杭州市有关管理部门对预拌砂浆生产、供货单位的各相关条件要求,如生产资质、进杭许可等。
十四、本合同一式 肆 份,供方执 贰 份,需方执 贰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