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的工程项目。
(2)“服务”是指按照协议书咨询工程师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
(3)“工程”是指完成项目而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业主的物品和设备)。
(4)“业主”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雇用咨询工程师的一方及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代理人。
(5)“咨询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由业主雇用的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去履行服务的一方及咨询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代理人。
(6)“一方”和“各方”是指业务和咨询工程师。“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7)“协议书”是指包括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条件以及附件a(服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通知书和正式协议书(若已签订),或在第二部分中的其他规定。
(8)“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9)“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
(10)“当地货币”(lc)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fc)是指任何其他的货币。
(11)“商定的补偿”是指根据协议书支付在第二部分中所规定的款项。
(2)视上下文需要,本文中词的单数包含复数的含义,阳性包含阴性的含义,反之亦然。
(3)如果协议书条款中有相互矛盾之处,则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3.服务范围
咨询工程师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在附件a中已规定了服务的范围。
(2)在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或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称为附加服务。
(3)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按照第28条款咨询工程师需履行的服务称之为额外服务。
(1)咨询工程师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和勤奋地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2)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或业主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要求的职责时,咨询工程师应:①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未在附件a中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应是他可以接受的。②如果授权的话,应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开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但不是作为仲裁人而是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进行工作。③如果授权后的话,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但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则须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咨询工程师应尽快地通知业主)。
6.业主的财产
由业主提供或支付的供咨询工程师使用的任何物品均属于业主的财产,在实际可行时应加以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咨询工程师应将履行服务中未使用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业主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类移交应视为附加的服务。
7.资料
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工程师提供他能够得到的与服务有关的所有资料以不耽误服务。
8.决定
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咨询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情作出书面决定便不耽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