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乙方原则上不接受甲方以现金形式付款,若甲方认为确有以现金支付的必要,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在收到盖有乙方有效财务印章的收据原件后方可支付现金。
5-6在甲方付清本合同总价款之时,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甲方。
6-1 乙方依据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纸及家具配置进行生产及安装。甲方在确认设计图纸及家具配置后不得再行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7-1甲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当场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如有异议,甲方应在安装调试完毕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妥善保管货物;如甲方在此期限内无故不予签收验收单,也未提出异议,或者已经入住使用的,则视为验收合格。
7-2 甲方认可在相关验收单上签字者为甲方代表或甲方授权之验收人,此人签收的验收单有效。
8-1 乙方保证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和质量(材料批次及木制产品天然的色差除外)。
8-2 乙方所提供之产品保质期为五年(人为损坏除外)。
9-1本合同签订后,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解除本合同。
9-2如甲方仅单方面要求变更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则甲方在同意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材料、加工、运输及仓储等所有费用的前提下,并经乙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不予变更。
10-1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货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金额的 万分之五每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1 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尚未支付货款的万分之五每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2甲方要求延期交货应于交货日三天前书面通知乙方;甲方要求延期交货十天之内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交货时间延长到十天后,如还不能接收货物,甲方应按货物总价千分之五每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仓储费。该仓储费于货款结算时一并支付。
12-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盖章后即行生效,并以最后一方签章日期为合同生效日。
12-2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12-3 因履行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