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因李xx与我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李xx的母亲林xx原为我司钟点清洁工,2010年5月3日,李xx通过其母亲介绍,到我司实习,实习岗位为汽车押运员。姚祥龙当时为汕头市xxxx学校在读学生,与我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李xx是实习生身份,但由于其家庭困难,我司对他与公司其他员工一视同仁,福利待遇均一致,也与其他押运员一样采取计件工资制度。并且在李xx及其母亲的请求下,我司也代其购买社保。
但李xx在实习过程数次违反我司纪律,以心情不好、路途远等理由缺勤,甚至情绪失控摔烂手机、打砸员工休息室。经过我司领导及其母亲共同的批评教育后,李xx都做出公开检讨,并承诺在今后工作中改进。我司领导考虑到李xx年纪小,自控能力差,希望将其塑造成熟,成为一个人才,因此对其违规皆予以从宽处理,但李xx将我司领导对其的宽容当成资本,屡次再犯。
2011年9月9日,李xx押运车辆在xx油库装油时,违反油库安全操作规程,没有按章操作,没有关闭阀门,导致油品跑漏900多升,经回收处理后实际损耗100多升,应赔偿油库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000多元,且造成油库暂停发油2小时,此事件对本地区各油站的油品供应影响极大,并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善后处理工作。油库方面要求李xx及当班司机重新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并要求我司赔偿损失。
2011年11月15日,我司安排李xx押送一车柴油到xx加油站,要求当天17:00前务必送到。但李xx未经公司同意,私自离岗回家,公司领导及调度员多番催促,李xx以心情不好为由,仍然拒绝出车。我司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另外抽调人手,将该车柴油于当晚20:30送达时,油站已脱销3小时。此事件在社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我司受到总公司的经济处罚及扣分。
为了严肃公司纪律,我司要求李xx自2011年11月16日起暂停实习,进行反省,直至向公司上交检讨书并在公司员工会议上做出检讨为止,我司再视其态度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我司并未对李xx提出辞退,也未对其社保进行中止,并且多次敦促其回公司检讨并领取其尚未领取的计件工资。但直至2012年1月中旬,李xx都拒不执行,我司按规定为其社保办理中止投保手续。
我司向押运员收取风险保证金主要是起到预防偷盗油、预防油品跑漏等岗位操作安全责任事故的作用。由于我司从事危险品运输行业,要求押运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章操作,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万一发生事故,将扣罚风险保证金。同时,为了强化押运员的安全责任心,我司也设立了年终安全奖,对工作满一个年度且全年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押运员进行奖励。
李xx在几次安全责任事故中造成各方的经济损失远高于其缴交的风险保证金金额,2000元尚不足以支付赔偿款。同时,李xx也未达到我司关于年终安全奖中工作满一个年度且全年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条件,没有资格领取年终安全奖奖金。
2011年5月,李xx从学校毕业后,我司要求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他以自己还要继续修读高级技工学历为由拒绝;同年10月,我司再次要求与李xx签订劳动合同时,他以高级技工未毕业为由拒绝与我司签订劳动合同。李xx在我司实习期间,经常以回校上课、考试等理由离岗。
我司对李xx在实习期间的表现深感痛心。我司带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尽力对李xx进行培养,希望帮其正视个性缺陷、完善人格。试问一个对自己的前途如此不负责,任意妄为的人,将来如何服务社会,谋求发展?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李xx与我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李xx的相关申诉请求。同时,我司保留追究李xx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