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因此,调解是仲裁程序
中的一个阶段,是“仲裁中的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时,仲裁机关就可以运用国家赋予的仲裁权进行裁决。
这样,仲裁机关就可以把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从始至终地处理终结。仲裁先行调解,这是我国仲裁制度区别于资
需要指出,过去有这样一种提法,叫作“调解为主,仲裁为辅”,这种提法是不妥的,调解和仲裁不应有
仲裁机关的调解与业务主管部门、其它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调解在法律效力上是有区别的。仲裁机关主
持合同纠纷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向
人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其他部门的调解,达成协议,不具有这样的效力,它被视作新的合同。一方翻悔,另
一方还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