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具有自身的优越性:一方面,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审前的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有利于国家资源的节约,从而更加合理有效地分配办案资金;再一方面,适用取保候审也会减少刑事诉讼中发生错案所造成的损失。正是基于这些原因,取保候审在反贪工作上被广泛适用。但是,工作中我们发现,取保候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取保候审后监管措施不力,取保候审的执行基本流于形式,“保而不管”的现象普遍存在。犯罪嫌疑人利用人身自由没有被限制的机会,进行串供甚至诱使逼迫证人改变证言,或者通过各种社会关系向检察机关说情施压,给案件的侦查造成不利影响;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犯罪嫌疑人都具有特定身份,对他们取保候审后如果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会影响证人作证。二是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处罚不力,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脱逃行为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处罚措施,但从实践中的执行情况来看,这些处罚措施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针对上述情况,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适用取保候审应坚持依法、适当的原则。要坚持取保候审的法定标准,坚持取保候审适用过程中的集体决策。在办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应及时变更强制措施。要尽量缩短取保案件的办理期限;对于取保候审期限行将届满的案件要督促办案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避免因取保候审案件超期而产生负面影响。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异地管辖,有利于排除办案中遇到的各种干扰因素,有利于推动侦查一体化建设,实现侦查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但由于立法滞后以及实践中操作不规范,导致异地管辖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缺乏与公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直接导致在审判管辖上经常出现争议,很多案件在协调审判管辖时遭遇障碍。二是个别地方因查办属本院管辖的案件线索干扰和阻力大,以及受考评体系的影响,争办案件等原因,将精力放在查办非本院管辖的线索上,存在“种他人田荒自己地”的倾向。三是在查办非本院管辖的案件时,缺乏与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及当地党委的协调沟通,造成当地检察机关及党委工作的被动。四是在完成指定管辖所确定案件的侦查工作后,擅自扩大侦查范围,存在无针对性和目的性挖掘案件线索的情况。五是上级院对指定管辖案件的侦查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协调,对此项工作没有加以严格的管理和规范。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对异地管辖要“明确范围、规范程序”。
明确范围。下级院可以报请上级院指定异地侦查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1)侦查本院管辖的案件过程中发现的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2)属本院管辖,但本院查处遇到干扰阻力,查处确有困难的案件。上级院可以指定下级院管辖的案件包括:(1)根据案件线索的实际情况,难于突破,需要交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2)有管辖权的院久拖不查的案件;(3)其他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
规范程序。履行报请异地管辖程序,不能搞“先斩后奏”。下级院认为其他院所受理案件由本院管辖更适宜或应由上级院指定其他院侦查属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填报《指定异地管辖申请表》,写明理由,经主管检察长签批后报市院侦查指挥中心评估、审批。上级院认为需指定某院管辖的案件,应报经主管检察长审批。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目前,各地检察机关与扣押款物相关的违纪违法事件时有发生。例如扣押、处理的法律手续、票据不完善,扣押、没收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挪用甚至贪污扣押款物等。其主要原因是检察经费保障不到位、未能做到收支两条线,从而导致利益驱动办案。另外,对侦查工作中扣押款物管理不规范也是引起涉检上访的重要原因。在办案中依法追缴、扣押、冻结与案件相关的违法所得,既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也是打击犯罪、挽回损失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探索对扣押、冻结款物的规范管理的创新。可以考虑自主开发扣押、冻结款物的规范管理软件,试行扣押款物网上管理,将科技融入执法规范化建设,以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作者为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华中科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