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73条第2款是对取保候审保证人特定情形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该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人怠于履行保证义务致使被告人逃匿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由于该条规定得过于原则,实践中如何具体运用,颇有争议,本文略作分析。
大家对保证人于此情形下承担责任的性质和责任的范围均无异议,有异议的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何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是否具有独立性。一种观点认为结合《解释》第73条第1款的规定看,被告人逃匿是否由于保证人怠于履行保证义务造成的,应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予以认定,只有执行机关认定因保证人怠于履行保证义务导致被告人逃匿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因保证人怠于履行保证义务导致被告人逃匿的,致使人民法院无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缺席刑事审判无法继续进行,刑事诉讼部分只能中止,因此附带民事诉讼也应中止,待被告人归案后,才可追加保证人为被告,追究其赔偿责任。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人于此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具有独立的构成要件,不受执行机关是否追究保证人责任以及被告人是否归案的影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保证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责任,它具备侵权行为成立的独立构成要件。根据民事法律有关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此种情形下,保证人怠于履行保证义务导致被告人逃匿属于加害行为,被告人逃匿致使附带民事原告人不能及时追究其民事责任,已经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了损害,此属损害事实,附带民事原告人这种损害正是由于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造成的,与保证人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说明保证人是有过错的。而被告人的民事责任源于其犯罪行为,二者在责任主体、归责原则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不同。
因此,保证人的赔偿责任与被告人的民事责任相互并存,前者不依附于后者。被告人逃匿,刑事诉讼无法继续进行,因刑事诉讼的中止导致附带民事诉讼也无法继续进行,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原告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证人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可见第二种观点是不足取的。
一、有利于及时地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观点一、观点二均否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实质是主张待被告人归案后,才可追加保证人为被告,追究其赔偿责任,其结果是刑事审判中止,附带民事诉讼相应地也应中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权益势必遭到严重侵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受到侵害,如果被告人不逃匿,则可以顺利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填补所造成的损害。而正是因为保证人怠于履行保证义务,导致被告人逃匿,致使人民法院无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无法及时向被告人主张权利。因此赋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独要求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以及时得到赔偿,既是对保证人待遇履行保证义务的惩罚,又可及时地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督促保证人遵守保证义务全力配合执行机关履行保证责任
为使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提供保证金或保证人的方式作为担保。保证人一旦愿意为被取保候审人担保,在取保候审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后,就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怠于履行义务,致使被取保候审人逃匿,甚至与被取保候审人串通,协助其逃匿或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执行机关对保证人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实属咎由自取。再让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全面地追究其怠于履行保证义务的责任,可以使其权衡利弊得失,以督促其遵守保证义务,全力配合执行机关履行保证责任,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使被告人早日受到刑事追究
根据《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了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保证人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因该责任性质属于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虽然有逃匿的被告人造成,但已经由保证人予以填补。因此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已经免除,再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没有法律根据,附带民事诉讼自然不复存在(但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人追偿)。一旦被告人归案,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再审理,可以集中精力对刑事诉讼部分进行,这有利于缩短刑事审判审理期限,节约司法资源,从而使被告人早日受到刑事追究。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