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是指司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监视在居住的场所,未经批准不得离开的一种强制措施。可以理解为,监视居住地点一般设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住所。但现行情况是,一些地方的办案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在特定的场所,一般是派出所、专用办案点或旅社等场所。出于办案需要及安全的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外隔绝,基本上完全限制(某种程度上就是剥夺)了其人身自由。实施的是“关押式”监视居住,尤其是在审查初期,为了突破案件和防脱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戴铐、固定在床上或墙壁上等措施,实际上已经无异于刑事拘留和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自由的限制程度,甚至更严重。这样的监视居住已经背离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视居住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