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1、被监视居住人有固定住所,却为其指定居所。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办案单位明知被监视居住人有固定住所,但为了图方便或者出于某种需要,却另行指定居所。这种做法实际是变相地剥夺了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这种情形下的监视居住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
2、在法定的羁押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包括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监狱(含少年管教所)、劳动教养所和收容教育所等。
从对被监视居住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程度上看,这样与拘留、逮捕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因此,在法定羁押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
3、在办案机关的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包括办案机关的“办案点”或自建的“工作站”、公安的留置盘问室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固定住所所强调的是以居住的房屋为核心的生活区域,而这些地点不仅性质上是工作场所,而且不具备必要的、基本的生活条件,因此,在此类地点监视居住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
4、在被监视居住人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情况下,禁止其与家庭成员见面。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监视居住人只要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其在该活动空间仍是自由的。如果禁止被监视居住人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会见,实际是把监视居住操作成了拘禁,此种情形下的监视居住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
5、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以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人。
如果对这种基本的权利都随意加以剥夺,却又说未剥夺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此种情形下监视居住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
6、对被监视居住人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械具或类似的对其人身加以约束的方法。
7、监视居住超过法定的监视居住期限。
超过法定期限实施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不仅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且侵害了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此时可能的救济手段是国家赔偿或折抵刑期。由于现有的法律没有把此种情形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因此,折抵刑期是一种比较可行的救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