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成成(与刘成系同胞兄弟),男,汉族,住址:甘肃省某某县MMM乡某某村2号,电话:1590165AAAA,010—528920AA
刘成涉嫌盗窃一案,贵局已立案侦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请求贵局对刘成取保候审。理由如下:(1)本案中刘成系初犯;(2)、刘成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行为,且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3)本案中刘成盗窃数额为1700元,数额较小,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量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4)刘成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采取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刘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请求贵局依法予以批准。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保证人的身份及住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