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此,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行为属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情况,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第二,犯罪嫌疑人系初犯,没有其他犯罪前科,此次行为是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所致。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归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如实回答讯问人员的问题,交待自己的不良行为,且已深刻意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悔罪态度较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发生社会危险。
第三,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行并非是暴力性犯罪,也没有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且不存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所述的“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等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第四,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制度做了大幅度的改革,其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的挽救涉嫌犯罪的人,降低审判前的关押率,使犯罪嫌疑人不受看守所其它犯罪嫌疑人的不良影响,从而更好地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