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人员病情如何,治疗后有无痊愈……今年上半年,景德镇市检察机关开展保外就医人员专项检查活动,对全市16名保外就医人员统一进行病情鉴定,共发现5名“老病号”病情好转,及时与监所部门对其收监,有效防止了“以保代放”现象发生。
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15年的李九根,1998年起在景德镇监狱服刑。入监不久后,李九根身患疾病,住进了监区医院。经医院鉴定,李九根患有肺结核病,病情较严重。李九根遂申请保外就医,经监狱部门审查,予以批准。
此后,李九根一直在家就医,并陆续办理了续保手续。今年6月的一天,李九根接到监狱打来的电话,通知其到医院进行病情复查。经医院专家诊断,李九根病情恢复良好,并且从李九根的谈话中,得知其在家里还从事农忙劳作。李九根没有注意的是,他和医生的对话,已经被旁边驻监检察官全程记录下来。检察官根据医生出具的病理报告,会同监狱部门对李九根进行收监。
今年上半年,景德镇市检察机关开展保外就医人员专项检查活动,对全市16名保外就医人员统一进行病情鉴定。
“通过病情鉴定,我们发现,在16名保外就医人员中,有5人已经不符‘保外’条件。我们向监狱部门发出纠正意见,要求对其进行收监执行余刑。”景德镇市浮南地区检察院检察长郑志刚向记者介绍。
对于病情严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予以保外就医,是人道主义精神在我国刑罚执行中的具体体现。
“然而,保外就医问题较为突出,脱管、甚至‘以保代放’现象时有发生。”郑志刚介绍,当前,保外就医期限有随意性,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12条规定,一次批准保外就医时间为半年至一年,但实际上,从看守所或监狱保外就医出去的罪犯,大多数如果在保外期间无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保外就医期限直至刑期届满,期满后不及时办理复查、续保或收监手续;有的即使办了复查或续保手续,也只是走走过场,不到实地考察,不与罪犯见面,仅凭罪犯亲属的一纸医院证明就搞定一切手续;还有的地方甚至对保外出去的罪犯根本不管不问。
因此,郑志刚建议尽快制定有关检察机关对续保监督的规定,变事后监督为同步检察,使检察机关对续保的同步监督有法可依、有据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