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辩护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特殊案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1.既然是由人民法院来进行指定,就意味着这个指定辩护存在的时期是整个审判阶段,因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不存在为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人的义务,也就意味着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没有指定辩护的,指定辩护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可见,三种辩护当中,指定辩护存在时间是最短的,仅限于审判阶段。
2.经过司法解释,我们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审判阶段的指定辩护不仅一审程序当中存在,同样也要适用于第二审程序。
4.指定辩护实际上有两种:第一种是可以指定;第二种是应当指定。
可以指定意味着也可以不指定,可见这种指定对于法院来讲是选择性的,是任意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
人民法院什么情况下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了应该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首先必须是公诉案件,自诉案件不可能出现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案件当中用简易程序审判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原则上不派人出庭,如果是检察院监督立案的案件,在用简易程序审理时,检察院要派公诉人出庭。
第二个条件是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那么在司法解释里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共列出7种情形(参见高法解释)。
“应当”在此作必须解释,作为法院来讲是不得放弃,不得不履行的一项义务、一项责任,这是一种强制性的指定辩护。
人民法院什么情况下应当指定辩护?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了两个必备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被告人是特定的人。分别是以下六种人之一:未成年人;聋人;哑人;盲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见高法解释)。
第二个条件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包括被告人没有委托,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委托。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但他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了,这样的情形不在应当指定范围之内。无论是被告人委托,还是法定代理人委托,委托辩护人以后又被被告人拒绝的,拒绝以后视同没有委托。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要被告人委托了辩护人,人民法院就不再指定,无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是律师,还是律师以外的人,都免去了法院指定辩护的义务。
5.指定辩护下辩护人的范围。
根据第34条的规定,无论是可以指定还是应当指定都只能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来担任辩护人。
6.指定辩护的开始时间。
指定辩护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二项,自送达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开始。
指定辩护和第39条的拒绝辩护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处理?对于一个应当指定辩护的案件,被告人第一次拒绝辩护,如果理由正当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拒绝以后被告人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如果不委托时,人民法院必须另行指定辩护人。对于新产生的辩护人,被告人又予以拒绝的,拒绝无效。
除了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以外,其他被告人如果行使拒绝权,第一次拒绝辩护,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拒绝后被告人又想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二次委托后又拒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是两次拒绝后就只能自行辩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