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回避中申请复议的主体。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委托代理人的主体。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四)刑事诉讼法上的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五)委托辩护人的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近亲属可代为委托辩护人。
(六)绝对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主体。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七)相对禁止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主体。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上述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八)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九)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检察院。
(十)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遗产继承人。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十一)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十三)对非法侦查行为申诉、控告的主体。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
(十四)对三种不起诉均可向检察院申诉的主体。被害人(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十五)只能对酌定不起诉向检察院申诉的主体。被不起诉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