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的一天,张老汉在南湖广场散步时,认识了卖淫女陈某。两人闲聊了一会儿后,陈某坦白了自己的身份,并向张老汉提出要借用他的大房间“做事”。张老汉当场答应了下来,并将自家房屋的大门钥匙给了陈女一把,说是这样“做事方便”。之后,陈女多次带男人来此卖淫,住在小房间里的张老汉对此充耳不闻。当然,张老汉也不是一点“报酬”也不要,他曾先后两次与陈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只不过陈女给他“打折”:50元“起步”的她每次只收张老汉20元嫖资。今年5月30日,卖淫女陈某被抓获后,供出了为她提供犯罪场所的张老汉,公安机关6月20日以涉嫌容留卖淫罪对张老汉提请逮捕。建邺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经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认为张老汉的行为触犯刑法第359条之规定,涉嫌容留卖淫罪,但无逮捕必要。
明明是有确凿证据证实张老汉有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检方为何不批准逮捕?为此,记者专程采访了建邺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马旭升。
记者:你们这次不批准逮捕张老汉,是不是考虑到张老汉是个75岁高龄的人?
记者:据我所知,张老汉是多次容留他人卖淫,而我国刑法第359条中明文规定,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又规定,容留卖淫三人或三次以上者,属情节严重。那么,张老汉应属于“情节严重”者,那为什么还不批准对其进行逮捕?
马旭升: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实施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其中,在“有逮捕必要”一条中又规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的,称之为有逮捕必要。犯罪嫌疑人具备了上面两个条件,但是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方法可以防止社会危害性发生的,就没有逮捕必要,就不应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因此,有无逮捕必要是逮捕的重要条件之一。此案中张老汉的行为既不是罪大恶极,对他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危害,加之他年龄太大,我们从人性化办案的角度考虑,觉得对他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是可以保证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故张老汉没有逮捕的必要。
南京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张鸣文律师认为,应该逮捕张老汉,理由是:他多次容留他人卖淫,而且自己也实施了嫖娼行为,其情节严重,肯定是有社会危害性的。如果不逮捕张老汉而将他放在社会上,他不仅有可能继续进行类似的犯罪活动,还会误导他人,使人以为张老汉的事没什么大不了,或者说年龄大的人就是犯了法也没什么关系。检察院因为他年龄大就不批准逮捕,这样既是于法无据,也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南京大学法学院王钧副教授对建邺区检察院的决定持肯定态度。王教授认为,检方的这一做法既不违反刑诉法,也不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看守所的压力。试想,现在逮捕他?张老汉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住他,而不逮捕他一样可以达到这样的目的,那又何必非逮捕他呢﹖王教授建议检察院在此案开庭前一两天逮捕张老汉,这样有利于开庭审理,不致发生法院开庭时找不到被告人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