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作为量刑情节的立功,关于其时间要件,目前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分歧。很多人认为在法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届满之前,在二审判决、裁定作出之前,在死刑复核裁定作出之前,犯罪分子若有立功表现的,都应当认定为量刑情节的立功。但在实践中,犯罪分子在审判阶段一般处于被羁押的状态,立功的可能性较小,犯罪分子为减刑可能实行“买功”、“逼功”等行为,而且犯罪分子此阶段提出立功认定申请,难免导致诉讼效率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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