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田雨) 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这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一件大事,是尊重生命、保障人权的重大步骤。
人命关天,对于刑事案件,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死刑复核程序是在一、二审程序之外,专门针对死刑案件所设置的特别程序。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从我国国情出发,实行了“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方针,并为此建立了死刑核准制度。“死刑案件必须慎之又慎”一直是司法机关坚持的重要原则。
上世纪8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予各高级法院行使,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20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中,这一授权逐渐暴露出死刑案件把关不严,案件质量得不到保证,甚至出现少数冤错案件的问题。这是死刑核准权上收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主要原因。
与此同时,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尤其是近年来党中央大力倡导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执政理念深入人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我国也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家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与发展,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从这个大背景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是中央从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从司法制度上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重要措施,是履行国际人权公约义务的重要步骤。实施这一改革,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公正和慎重,有利于更有力、更准确地依法惩罚严重犯罪,有利于更全面、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国家的形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