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1997年和1998年签署了人权两公约,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是在参加两个公约后逐步减少和废除死刑的,但也应该注意的是国家不同,国情也不同,死刑应以本国的国情作为存废的根据,而不应盲目地去迎合世界性的废除死刑的趋势。我国现阶段无论是从经济,政治,还是从社会治安状况看,废除死刑的条件都还不成熟,相对合理且现实的选择便是在不废除死刑的前提下,将死刑的适用严格控制在效益性与公正性所允许的范围内。我国所特有的死刑复核程序正是在刑事诉讼中对死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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