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控人是刑事诉讼的中心人物。如何对待被指控人是诉讼程序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志。公正的诉讼程序应当确保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尊重、应尽可能阻止对受错误追诉的被指控人定罪。刑事辩护制度的建立使被指控人有机会反对控诉方的指控,并可对证据提出质疑并申诉自己一方的理由。被指控人对诉讼过程的积极参与,使其享有部分的程序控制权从而能够影响富有成效地影响诉讼结局,真正成为诉讼的主体,而非司法官吏任意摆布的被追究者和受处罚者。辩护制度是被指控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形式。
程序正义的核心内容是对被指控人的个人权利加以保护,而对于国家权力加以制约。控、审分立是国家权力的内部制衡,而刑事辩护制度则是对国家权力的外部制约。刑事辩护制度的存在意味着每个被指控人都可以向政府提出异议。美国律师艾伦?德肖微茨尖锐地指出:“认真负责,积极热心的辩护律师是自由的最后堡垒──是抵抗气势汹汹的政府欺负它的子民的最后一道防线。辩护律师的任务正是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挑战,要使这些权势在握的尊者对无权无势的小民百姓做出格行动前三思而后行,想想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去呼吁,去保护那些孤立无援无权无势的民众的正当权利。”“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耻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
在大部分专制国家里,独立自主的辩护律师队伍是不存在的。诚然,专制压迫肆虐无忌的明显标志之一就是政府开始迫害辩护律师.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决定一个被指控人是否应被认定有罪、应受到惩罚,政府必须提供证据,而被指控人应享有公平的辩护机会,这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刑事辩护制度制度对于实现程序正义的作用是其诉讼价值的最重要体现。正是对这一价值的充分肯定,才使得刑事辩护制度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