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贪污行为的各种证据总是与贪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经营的财物有关。书证、物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几种常见和基本证据。
2、证人证言多为直接。在贪污案件中,没有利害关系且了解案情的证人很少。证人最大的特点是与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不同的程度的利害关系或者亲密关系;即相当一部分证人是案件的知情人,在不同程度上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而案件的知情人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知己、同事、或者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他们中有的对被告人有感恩之心;有的怕被判刑;有的怕打击报复等,常出现证言时证时翻的情况。加之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扰和阻力,造成贪污案件证人证言的可变性很大,认定困难。
3、存有较多的再生证据。所谓再生证据,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进行的一系列反侦查的活动中产生的,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或者原生证据存在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再生证据主要有四种:一是串通、订立攻守同盟;二是隐瞒、销毁证据;三是转移赃款、赃物;四是收买、威胁证人等。
4、书证较多。书证能较客观全面的反映行为人的作案手段、贪污数额、此外还可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贪污的罪的主体身份。贪污案件是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发生的,而经济活动中需要有一套严密的手续制度,因此在有关手续上留下痕迹,一般会有会计资料可查,会计资料为主要证据。
5、贪污罪一般没有直接的受害者,因此在贪污案件中没有被害人陈述这一证据。
6、从作案手段上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利用专业知识、技术专长作案,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同时利用某种技术进行伪装、掩盖,从而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从行为方式上看,多在单位财务做手脚,以达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7、从案件本身来看,行为人一般作案数较多,持续时间较长,案情较为复杂,且往往与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结合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