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标准是,防卫的损害后果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行为的手段、强度和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在符合这种必要性的前提下,防卫的手段、强度和所造成的后果可以小于、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和后果。判断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还有几个很关键的着眼点:(1)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对象是根据行为人的正常理智判断,或者一个理智正常的普普通通的社会人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受害人的判断或者法律专业人员依据专业知识进行案后判断;(2)判断的时点是实施行为的当时,而不是案后根据伤情的变化进行上朔或追究既往。
本案中,曾某的死亡是客观事实,对王某来讲,完全在自己的意料之外。王某对曾某的伤害后果,虽在王某的意料之外,但在正当防卫所允许的伤害限度之内,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使超过,也是无限防卫所允许的。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王某的防卫行为并未过当,不存在因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问题。
最后,有必要提及一个值得司法界高度关注的问题: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在人们的意识中存在一种残留已久的错误而又顽固的传统观念,这就是客观归罪的后果责任论,即只要造成严重后果,则不问行为主观上有无责任,法律上怎样规定,人们都认为活者要对死者承担责任,这是封建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冲突,是感情代替法律的表现。法律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意义,就在于鼓励公民及时制止不法侵害,奋起同不法侵害行为展开积极而有效的斗争,这是国家维护社会安定、发动群众保护公民生命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法律赋予公民以正当防卫的宗旨。如果对正当防卫的条件过分苛求,限制公民行使防卫权,不仅违背了立法精神,客观上也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法律究竟是保护无辜受害的防卫者,还是保护危害社会的侵害者?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原则性问题,一个正当防卫的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其意义绝不仅仅限于这个案件本身,而是涉及到法制教育与法制建设的基本导向问题,它将给全社会的公民带来什么样的答案?什么样的榜样?它将给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对于这一系列问题辩护人希望法庭予以高度重视。
纵观全案,自始至终,由曾某挑起事端多次侵害我方当事人,而我方当事人对其先躲让后忍让力避与之发生冲突,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主动寻求警方帮助,案发之后,也及时与警方取得联系并置于警方控制之下,如实叙述案件全部经过。谁是谁非,非常明了。曾某死亡是所谓的"严重后果",但我们不能只以结果论之,对于我方当事人忠厚老实遵纪守法的良好品性在工友中有口皆碑,昔日好友的离去也在他的意料以外。死亡结果是由被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曾某无视法律的尊严,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同时更扼杀了自己的生命,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生命权是我们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王某用合法途径保护自己基本人权的行为有何罪之有呢?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和具体情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对曾某所实施的防卫行为在性质上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王某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对正在进行行凶的人,造成了损害后果,是无限防卫,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请法庭宣告被人无罪,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合议时能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