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不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被告人XX为无罪。
退一步说,即使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的事实能够成立,那么该案的定性也存在问题,该案只能以涉嫌贪污罪对被告人XX定罪量刑。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XX和被告人张XX、被告人王XX及被告人李XX相互之间都有合伙的意思表示,说明各被告人之间有共谋。即便被告人XX的行为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其行为也同时构成贪污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第二款的“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同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XX也只能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并且在贪污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XX应为从犯。
被告人XX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予以认定。被告人XX在XX市纪委专案组对其调查谈话中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由于纪委不属于国家司法机关,其调查谈话相当于有关组织的盘问、教育,此时由于被告人XX已经主动交代了自己所有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XX应当认定为自首。司法机关介入后,XX虽然对自己主动交代问题的性质进行了辩解,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被告人XX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自首的成立。因此,如果被告人XX的行为以犯罪论处,则其应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XX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XX举报了罗XX涉嫌贩卖毒品,经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查证属实,并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