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在赞同公诉人代表国家对本案各被告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同时,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规定,又不得不对指控各被告人(被告人徐*忠除外)的定性提出质疑,代理人认为,除被告人徐*忠外,其他个被告人的定性不应是故意伤害罪(致死),而是(间接)故意杀人罪。
首先,被告人赵*洲、魏*伟、刘*行、韩*军、周*记具有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的案件事实。
关于本案的事实,代理人仅依据公诉人向合议庭所提供的卷宗材料,且各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认可了供述的真实性。代理人提请合议庭注意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一贯表现、作案工具、事前预谋、打击部位、作案过程、事后态度的情节,着也是确定各被告人定性问题的主要证据链条。卷宗材料和庭审应当确认如下事实:2004年4月12日,被告人徐*忠因其妻上报残疾证一事与是村会计的原告人***进行吵闹,被害人徐**见状在其自行车蓝上踢了一脚,徐*忠怀恨在心,于当天中午在本村王勇家北边路口找到平时好打架的被告人赵*洲,以出资500—1000元为条件,让其找人对被害人实施报复,赵*洲表示同意,并记下了徐*忠的手机号码(见P2—3徐*忠、P12赵*洲供述)。13日上午,被告人赵*洲便到淇滨开发区找被告人韩*军,在淇圆宾馆附近与“也是不务正业、游手好闲”的被告人韩*军、陈*国进行了预谋(见P12赵*洲供述)。15日晚,被告人韩*军、陈*国纠集了被告人魏*伟、刘*行、马**并准备了钢管的作案工具,由被告人周*记提供交通工具前去**卫贤镇裴营村实施预谋计划(见P38—40、P62、P81—84、P102被告人魏*伟、刘*行、韩*军、周*记供述)。路上,被告人韩*军、陈*国用手机与被告人赵*洲联系,让先出雇凶费用(见P13、P41、P63、P84、P103被告人 赵*洲、魏*伟、刘*行、韩*军、周*记供述与通话清单)。被告人赵*洲随与在本村家的被告人徐*忠联系,徐称“能罢事再说”,赵*洲便与韩*军等人联系,陈*国让赵*洲先预付200元,并在村头等(见P13—14、P41、P63、P84、P103被告人赵*洲、魏*伟、刘*行、韩*军、周*记供述与通话单)。路上,被告人韩*军、陈*国曾指挥各被告人“到哪儿就打他一顿,若反抗就打哪儿算哪儿,不管头上还是哪儿,随便打”(见P63刘*行供述)。到达现场后,被告人韩*军、陈*国用手机与被告人赵*洲联系,询问受害人的名字,赵进行了告知(见P41、P63、P84—85魏*伟、刘*行、韩*军、供述与通话单)。在小卖部,受害人进行了防卫,期间被告人魏*伟、陈*国头部、后背受伤,被告人魏*伟、陈*国、刘*行、马*波使用钢管对被害人的头部、身体进行了致命打击(见P42、P64、P85、P103魏*伟、刘*行、韩*军、周*记供述和现场示意图、尸检报告)。随后,被告人赵*洲打韩*军手机询问情况,在陈*国说被害人可能活不成的情况下,赵*洲便关机睡觉(见P15赵*洲供述与通话清单)。在随后吃饭期间,各被告人议论了被告人的生死问题,陈*国也谈到“死了正好,能伤着他比伤着咱强”的心理状态,并支付了被告人超倍的费用100元(见P43、P64、P85、P107魏*伟、刘*行、韩*军、周*记供述)。
上述事实,代理人仅采用了个被告人的第一次供述,各被告人之后的包括庭审中的供述基本事实是一致的。
其次,被告人赵*洲、魏*伟、刘*行、韩*军、周*记具有犯有故意杀人罪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死)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区别二者的关键,就是两种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的身体,行为人对造成死亡的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一种过失。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希望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的放任,当然不是希望,不是积极的追求,而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后果,但是对阻碍危害结果发生的障碍不去排除,也不去设法阻止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完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本案中,尽管各被告人在自己的供述中,不同程度存在在侦查人员讯问其作案时的心理状态时,回答了只是想打被害人,或是出出气等内容,但是要准确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单凭其口供,而应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一般是从行为人的一贯表现、所使用的工具、行为发展的过程、共同犯罪中的事前预谋、打击的部位和强度以及事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的分析作出判断。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赵*洲受到被告人徐*忠唆使后,积极联系人员,在得知被告人韩*军等人前来实施犯罪计划时,在村头接应,并预支200元雇凶费用,在得知各被告人达到现场被害人已关门时,提供被害人的名字,尤其是事后积极主动联系“打过了没有”后,在明知被害人可能死亡的情况下关机睡觉,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从组织人员、提供信息、放任结果的整个过程,其行为是共同犯罪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韩*军、魏*伟、刘*行事前曾预谋在受到被害人反抗时,“随便打”,现场确实受到被害人的反抗,便同陈*国、马*波手持钢管照被害人头部、身体打击,尤其是在被害人反击中陈*国、魏*伟受伤后,“脑子也热了,没想什么后果,打成啥样算啥样”,事后吃饭时在预感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时,竟表示“死了正好”的心理状态。被告人周*记在到达现场前,对其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明知的(见其供述),尤其是在取听力没问题(庭审自述)、视力没问题(职业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是明知了其他被告人的预谋(客观条件他应当听得到),明知了整个作案的过程(客观上他应当能看得到),但利益熏心,仍为其提供交通工具,也成了共同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今天整个庭审过程,个被告人均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态度极不端正。被告人徐*忠否认当天通话要钱的事实,但有通话清单和赵建洲的口供佐证;被告人赵*洲否认知道当晚作案的事实(称劝他们走),但被通话清单的多次联系记录和各被告人相互印证的供述所揭露,且在庭审中自述了与韩*军在看守所多次串供的实际情况,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所谓的自首和立功意见既不符合实际,又不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其他被告人在庭审中无理辩解,以上已作论述。根据个被告人具体情节,尚不足从轻处罚。再次,关于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剥夺了受害人风华正茂年青的生命,也给他的家人留下无尽的人生悲剧。被害人留下了他年迈的父母,他们养儿防老、享受天伦的梦想化为泡影;被害人留下了他心爱的妻子,当晚离家的吻别竟成了这对恩爱夫妻的永别,使其痛不欲生;被害人留下了两个尚未成年的儿女,从小失去父爱的阴影将伴随他们的一生。人生三大悲剧“老年丧子、中年丧夫、幼年丧父”在本案中都得到了重演,这一切的一切,是不会因为各被告人得到严惩所能够挽回的,但也只有严惩凶手才能告慰逝去的灵魂,安抚原告人一颗颗遭受蹂躏的心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