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
即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外来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活动的利益,包括国防物质基础、作战和军事行动、国防管理程序、武装力量建设等方面的利益。
2、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侵害的对象包括武装部队,军人,军用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兵员,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部队的专用标志等。
4、主观方面多数犯罪出于故意,个别犯罪出于过失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分类: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国防利益罪,具体包括: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破坏武器装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以及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以及损害国家廉洁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这类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具体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12个罪名。
来看个案例,这是岂今为止全国最高级别的领导人被惩处。
法庭审理查明,一九九三年底,成某与情妇李某(另案处理)商量各自离婚后结婚。两人商定:由李某出面联系有关请托事宜,成某利用当时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两人收受钱财,存放境外,以备婚后使用。一九九四年初至一九九五年六月,成某从李某处得知,帮助银x房屋开发公司(后更名为银x实业发展总公司)承接x停车购物城工程及解决建设资金,可得到巨额“好处费”。成即利用职权,擅自将银x公司直接划归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管理,并要求自治区计委为银x公司承接该工程立项;指示南宁市政府大幅度压低工程土地价格;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为银x公司发放工程贷款人民币七千万元。事成后,银x公司按预约,支付给成、李贿赂款人民币二千零二十一万余元。
一九九六年上半年至一九九七年底,成某从李某处得知,帮助银x公司承接民族宫工程及解决建设资金,可得到巨额“好处费”。成即利用职权,将该工程交由银x公司和自治区民委共同建设开发;将该工程项目法人由原定的自治区民委改为银x公司;要求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为银x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三千万元;违反国家规定,指令自治区房改办公室,将房改基金人民币二千五百万元借给银x公司;批示自治区财政厅将财政周转金人民币五千万元借给银x公司;为银x公司向国家计委申请工程项目补助款人民币一千三百万元。事成后,银x公司按预约,支付给成、李贿赂款人民币九百万元、港币八百零四万元。
一九九四年七月至一九九七年底,成某和李某在接受银x公司请托过程中,还先后收受了该公司负责人周坤(另案处理)送给的人民币二万元、港币二万元、美元二万元以及黄金钻戒、金砖、黄金工艺品、手表等贵重物品,合计人民币五十五万余元。
一九九四年七月至十月,成某从李某处得知,帮助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及下属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联系贷款,可得到“好处费”。成即利用职权,先后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分别为其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一千六百万元,从中收受贿赂款人民币六十万元。
一九九七年七月,成某从李某处得知,广西桂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新民许诺,如帮助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拉平隧洞工程,可得到“好处费”。成即利用职权,指示有关部门直接干预工程招标工作,更改中标结果,安排该工程局承接有关工程,从中收受贿赂款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
一九九四年初至一九九八年初,成某还分别接受合浦县原副县长甘维仁(另案处理)、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原局长周贻胜、自治区计委服务中心原主任李一洪的请托,利用职权,使甘维仁先后晋升为北海市铁山港区区长、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向有关部门推荐周贻胜担任北海市公安局局长,推荐并批准同意李一洪担任自治区政府驻京办事处副主任。成某单独或与李某接受贿赂合计人民币二十八点八万元、美元三千元。
综上所述,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单独或与李某共同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四千一百零九万余元。全部受贿所得除由李某支付给帮助其转款、提款的香港商人张静海(另案处理)人民币一千一百五十万元外,其余都按成、李的事先约定,由李某存入境外银行。
这个案子本来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来审理,但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一审判决判处成某死刑,成某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