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理论上,结果加重犯是指刑法上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定的某种严重后果,而加重其法定刑,也就是法定刑升格的情形。例如,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轻伤害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如果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就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就是结果加重犯的适例。那么,如果共同实行犯中的某一共同犯罪人在实行预谋的犯罪行为时发生了法律所规定的加重结果,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这一加重结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呢?我认为,共同实行犯中发生加重结果的情形不同于实行过限。在行为过限的情况下,过限的犯罪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其他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对于过限的犯罪行为没有罪过,因此不负刑事责任。但在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既然共谋实施某一犯罪,那么其对于犯罪中可能发生的加重结果应当是有所预见的,所以主观上亦有过失。因此,共同实行犯中的各共同犯罪人对加重结果都应承担刑事责任,而不论其加重结果是否由本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例如,甲乙共谋伤害丙。在共同伤害的过程中,甲不意一石击中丙的头部致其死亡,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为此,甲乙应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同实行犯。